外籍看護
申請條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112.10.15修正)
一. 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一)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二)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三)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 被看護者符合以下情形者,可採多元認定方式,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一)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
(二)經神經或精神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三)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特定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下圖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1、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智能障礙 | 重度 |
3、植物人 | 重度 |
4、失智症 | 輕度 |
5、自閉症 | 重度 |
6、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精神病 | 重度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 植物人。
-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申請人資格
-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需要文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申請流程
入境前
入境後
入境後聘僱費用
家庭看護(雇主負擔部份) | |
基本薪資 | NT$20,000/月 (勞動部公佈112年1月1日起,家事外勞的月薪調整為NT$20,000) |
加班費 | NT$2,668/月 (以一個月有4個星期天為例) |
就業安定基金 | NT$2,000/月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健保費、職災保險 | NT$1,329+NT49/月 (依投保薪資NT$27,470元計算,外勞自付426元/月 (自113年1月1日起))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NT$ 26,046 (含4個星期天的不休假津貼) |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外勞無需加入勞工保險,但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外勞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保額 | 30萬以上 |
雇主負擔保費 | 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 |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 |
居留證 | 1,000/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 |
體檢 | 約2,000元/次 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衛生署指定醫院) |
諮詢服務規費 | 第一年 1,800/月、第二年 1,700/月、第三年 1,500/月 (外勞人力仲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