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

申請條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95.01.01起適用)

一. 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下圖表

1. 平衡機能障礙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4. 失智症
5. 自閉症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2.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二.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  植物人。
  •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申請人資格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需要文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申請流程

入境前

1. 向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2. 登報3天

3. 等候21天,函送就服中心審理領取求才證明

4. 函送勞動部審查

5. 勞動部核發招募函

6. 挑工媒合

7. 文件翻譯

8. 外勞來源國在台辦事處文件認證

9. 外勞來源國當地勞工部門文件審查暨驗證

10. 外勞入境前健康檢查

11. 外交部核發入國簽證

12. 訂機票、劃位

13. 確認外勞入境日期

14. 通知雇主外勞入境日期

15. 外勞入境作業安排

入境後

1. 接機

2. 外勞入國3日內健康檢查

3. 移民署按捺指紋暨申辦居留證

4. 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

5. 送工報到,與雇主辦理交接手續

6. 協助外勞辦理全民健保暨意外險加保事宜

7. 協助向勞委會辦理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

8. 協助安排外勞入國滿6、18、30個月健康檢查

9. 協助將外勞健康檢查結果向各地衛生局辦理報備

10. 協助辦理外勞居留證延期

11. 不定期關懷雇主及外勞之互動、外勞工作情形,並提供工作及生活輔導

12. 提供相關法令、資訊及諮詢

13. 協助申報外勞綜合所得稅,並提供稅務諮詢

14. 協助安排外勞離境相關事宜

入境後聘僱費用

家庭看護(雇主負擔部份)
基本薪資 NT$20,000/月  (依勞動契約規定(雖然勞動部並未公佈調整家事外勞的薪資,但各國辦事處已要求自111/08/10起,家事外勞的月薪調整為NT$20,000))
加班費NT$2,668/月  (以一個月有4個星期天為例)
就業安定基金NT$2,000/月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健保費約 NT$1,238/月  (依投保薪資NT$25,250計算,外勞自付392元/月 (自111年1月1日起))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25,906  (含4個星期天的不休假津貼)
意外保險費家庭類外勞無需加入勞工保險,但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外勞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保額30萬以上
雇主負擔保費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
備註 : 外勞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居留證 1,000/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
體檢約2,000元/次  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衛生署指定醫院)
諮詢服務規費第一年 1,800/月、第二年 1,700/月、第三年 1,500/月  (外勞人力仲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