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
申請條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95.01.01起適用)
一. 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下圖表
1. 平衡機能障礙 | 2. 智能障礙 |
3. 植物人 | 4. 失智症 |
5. 自閉症 | 6. 染色體異常 |
7. 先天代謝異常 | 8. 其他先天缺陷 |
9. 精神病 |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2.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二.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 植物人。
-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申請人資格
-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需要文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申請流程
入境前
入境後
入境後聘僱費用
家庭看護(雇主負擔部份) | |
基本薪資 | NT$20,000/月 (依勞動契約規定(雖然勞動部並未公佈調整家事外勞的薪資,但各國辦事處已要求自111/08/10起,家事外勞的月薪調整為NT$20,000)) |
加班費 | NT$2,668/月 (以一個月有4個星期天為例) |
就業安定基金 | NT$2,000/月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健保費 | 約 NT$1,238/月 (依投保薪資NT$25,250計算,外勞自付392元/月 (自111年1月1日起))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25,906 (含4個星期天的不休假津貼) |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外勞無需加入勞工保險,但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外勞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保額 | 30萬以上 |
雇主負擔保費 | 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 |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 |
居留證 | 1,000/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 |
體檢 | 約2,000元/次 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衛生署指定醫院) |
諮詢服務規費 | 第一年 1,800/月、第二年 1,700/月、第三年 1,500/月 (外勞人力仲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