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
申請條件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
- 製造業3K五級制:共有105個行業適用,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
-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核配比率40%。
- 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之特定製程者,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據以申請聘僱外國人。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以一般製造業為例) | 每人每月應納 就業安定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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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000 | 2000 | 5000 |
5%至10% | 5000 | 2000 | 7000 |
10%至15% | 7000 | 2000 | 9000 |
15%至20% | 9000 | 2000 | 11000 |
- 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 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國內新增投資案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
- 國內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
- 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 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
- 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
資格條件 |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3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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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三者缺一不可 | 3% |
新設立廠場,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或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 | 5% |
新設立廠場,預估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100人以上 | 10% |
臺商新增投資案
- 臺商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需符合赴海外投資達2年,且具有臺商資格之一者:
- 投資金額:
- 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2.5億元)。
- 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0.5億元)。
- 就業人數:預估1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100人。
-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
- 申請認定期間:
- 臺商資格認定:101年11月22日至103年12月31日。
- 投資案認定(核配外勞比率):以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函之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
-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三者缺一不可)
-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但核配比率上限未達40%者,得以附加就業安定費7,000/人,申請至40%。
資格條件 |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5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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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 15% |
1.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2年海外出貨占產量50%以上 2. 國際供應鏈最近1年重要環節前5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占有率達10%以上 3.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 20% |
申請外籍移工需要文件
- 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資產負債表)
- 財產目錄(含機器設備明細)
- 最近十二個月的勞保人數明細表
- 最近六個月的勞保繳費收據影本
- 最近六個月的勞工退休金繳費收據影本
- 最近六個月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繳費收據影本(若有舊制年資的人員)
- 最近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
聘僱成本分析
雇主負擔 | 外勞負擔 | 采芮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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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求才廣告(約NT$ 7,500/次)、四大報全國版 | 入境機票(約NT$ 7,000) | 文件製作、翻譯 |
勞、健保 (雇主負擔70%) | 入境體檢 (NT$2,000/次/人) | 海外挑工安排 (聘僱10人以上) |
就業安定費 (NT$2,000/月/人) | 定期體檢(NT$2,000/人) 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 | 駐台辦事處文件認證 |
食宿費 雇主應提供食宿,但每月得自外勞薪資中扣除膳宿費,但上限NT$ 5,000元 【實際得扣除金額各國不一,按勞動契約內容為準】用 | 居留證照費 (NT$1,000/年/人) | 辦理工作簽證 |
期滿回程機票(約NT$ 8,000) 原則上由外勞自行負擔,惟各國規定不一,實際按勞動契約內容為準 | 機場接機 | |
返鄉探親衍生費用 | 衛生局核備 | |
展延聘僱申請 | ||
生活輔導諮詢 | ||
巡迴翻譯服務 |
申請流程
入境前
入境後
入境後聘僱費用
外籍勞工(雇主負擔部份) | |
薪資 | NT$27,470/月 依勞基法及勞動契約規定 |
勞保費(含職災) | 約 NT$2,115/月 (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外勞自付604元/月 (自113年1月1日起)) |
就業安定基金 | NT$2,000/月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健保費 | 約 NT$1,329/月 (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外勞自付426元/月 (自113年1月1日起))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32,914 不含加班費 |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 |
居留證 | 1,000/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 |
體檢 | 約2,000元/次 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衛生署指定醫院) |
諮詢服務規費 | 第一年 1,800/月、第二年 1,700/月、第三年 1,500/月 (外勞人力仲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