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生

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工作,有兩種管道申請方式

  •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申請
    1. 工作內容
    2. 資格規範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現行開放外國人得在臺從事之工作共計6大類,不同工作屬性,有不同資格規範(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其中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薪資、學經歷、執業資格等條件。

目前「一般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4. 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且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
    (註: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 故倘畢業僑外生符合相關規定,即得以此方式,由雇主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留臺工作。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申請

僑外生應符合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工作內容。(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 工作內容

2. 資格規範

(1) 外國人資格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1. 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位。
  2. 在臺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並經勞動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

(2) 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例如:特許行業資格、資本額、營業額等資格要件)

  • 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依留臺工作評點制申請表件下載 docx odt pdf
  • 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常見問題

A :

審查費繳交方式:(每案新臺幣500元)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1)利用郵政劃撥後至系統填寫收據資料(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2)使用ATM轉帳繳費。
(3使用台灣Pay繳費。
2.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1)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2)至勞動部收費櫃檯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A :

一、本部將視補件內容以公文通知,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30日內補齊相關證件,若逾期仍未補件或逾期補件,不予許可。
二、經本部同意採書面送件方式申請者,須書面送件補正。而使用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則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線上補正。

A :
依「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規定,辦理解聘應備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3. 居留證影本
4. 勞雇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

A :

申請案未經本部審查核發聘僱許可前,外國人不得為雇主工作。

A :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外國人如需轉換雇主,由新雇主申請許可,並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二、另本部線上申辦案件審查作業時間為7個工作日,書面案件為12個工作日,故雇主送件時宜留意前開作業時間,避免外國人先解聘,但尚未有新聘僱許可期間之空窗期。

A :

一、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且無展延次數的限制。
二、若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資格者,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則最長為5年。

A :

如工作許可函遺失,雇主或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可備妥申請書(申請項目請勾選「其他」,並註明「補發」),或以「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向本部申請補發工作許可。申請補發許可應檢附補發事由切結書(說明原工作許可之發文字號、外國人之姓名、護照號碼及工作期間等資料,及補發事由),並繳交審查費100元,本部受理後如審查符合規定,將補發原工作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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