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生
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工作,有兩種管道申請方式
-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申請
- 工作內容
- 資格規範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現行開放外國人得在臺從事之工作共計6大類,不同工作屬性,有不同資格規範(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其中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薪資、學經歷、執業資格等條件。
目前「一般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 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且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
(註: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 故倘畢業僑外生符合相關規定,即得以此方式,由雇主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留臺工作。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申請
僑外生應符合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工作內容。(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 工作內容
- A01. 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 A02. 交通事業工作
- A0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 A04. 不動產經紀工作
- A05. 移民服務工作
- A06. 律師、專利師工作
- A07. 技師工作
- A08. 醫療保健工作
- A09. 環境保護工作
- A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 A11. 學術研究工作
- A12. 獸醫師工作
- A13. 製造業工作
- A14. 批發業工作
- A15. 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AS0. 外國專業人員配偶從事專門性技術性部分工時工作專用
2. 資格規範
(1) 外國人資格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 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位。
- 在臺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並經勞動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
(2) 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例如:特許行業資格、資本額、營業額等資格要件)
- A01. 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 A02. 交通事業工作
- A0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 A04. 不動產經紀工作
- A05. 移民服務工作
- A06. 律師、專利師工作
- A07. 技師工作
- A08. 醫療保健工作
- A09. 環境保護工作
- A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 A11. 學術研究工作
- A12. 獸醫師工作
- A13. 製造業工作
- A14. 批發業工作
- A15. 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AS0. 外國專業人員配偶從事專門性技術性部分工時工作專用
Q8. 其他相關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