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就業安定費?就安費單什麼時候會寄送?

Q: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A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簡單來說,就業安定費是為了保障本國勞工的工作權利,不要因為外籍勞工來台而影響本國人民的工作機會、工作條件,也為了避免擾亂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所以才會收取就業安定費作為推動本國人就業以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的相關費用。

Q:可以不繳就業安定費嗎?

A  : 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就安費,可以寬限三十日;如果在寬限期滿後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後的隔天起至繳完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日會增加就安費的0.3%的滯納金,最多以30%為限,如果加了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那有什麼方式可以減免就業安定費嗎?

A  : 政府對於中低收的家庭有減免政策

         1. 一般家庭:2000元/月。

         2.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領有老人生活津貼或領有身障生活補助者):1200元/月, 若符合資格者應檢附以下文件: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文件,內有雇主或被看護者姓名,及資格生效日期。

  3.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低收入戶家庭(依社會就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600元/月,若符合資格者應檢附以下文件: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

        、區)公所核定為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文件影本,內有雇主或被看護者姓名,及資格生效日期。

Q:就業安定費什麼時候會寄送?

A  : 就業安定費帳單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最後繳納期限,逾期將產生滯納金自寬限期滿後的隔天起至繳

         完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日會增加就安費的0.3%的滯納金,最多以30%為限如果加了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

         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詳細資訊可查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屬或撥打專線(02)89956000客服專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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